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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管理细则

河北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管理细则

   添加时间:2021-09-08 10:28:01   浏览次数:4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合作工作,提高合作水平,维护学校权益,规范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21〕49号)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战略合作协议是指以河北大学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加强全面合作而签订的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单一性、专项性的合作一般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第三条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应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充分考察拟合作方的级别规模(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其级别原则上应在副厅级(含)以上;企业:须正规合法、信誉良好,并在其相关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若拟合作方为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与其总部或其省级(含)以上分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社会组织、团体等:须已在相关部门正式登记备案,其级别应在省级(含)以上),确定拟合作方履约能力,深入研究合作内容可行性,杜绝签订不对等、无法履行或无实质内容的协议。

第五条 与某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属机关、单位、部门、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签订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合作如需要签订额外的协议或合同,可根据合作内容及性质,按照《河北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21〕49号)相关要求签订其他类别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战略合作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接部门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战略合作协议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规划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完善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审核流程和范本;

(二)负责战略合作协议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完成战略合作协议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战略合作协议对接部门为协议签订过程中负责与拟合作方对接协调的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战略合作协议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论证和拟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协议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协议及相关材料提交发展规划处审查;

(三)负责协调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四)负责建立协议档案,将签订完备的协议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战略合作协议承办部门为落实协议的直接责任单位,校内承办部门由牵头承办部门和相关承办部门共同组成,牵头承办部门一般由协议对接部门担任或由学校根据协议内容指定,相关承办部门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战略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

(二)负责所承办战略合作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处理所承办战略合作协议的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负责收集、备案所承办战略合作协议落实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五)完成所承办战略合作协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战略合作协议承办部门须依据承办协议内容,在本部门内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议落实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协议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战略合作协议名称一般为“河北大学 (合作方法定全称)……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名称中各单位先后顺序应与协议中甲、乙、丙……对应单位的顺序一致。

第十二条 战略合作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合作原则、合作内容、合作机制、成果与产权、附则等内容,须做到行文规范、表述准确、格式统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约。

第四章 协议的拟定与审批

第十四条 战略合作协议的拟定与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接部门对拟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类型级别、资质信用、业务范围、履约能力相关情况等进行调查,牵头相关单位与拟合作方沟通商定合作内容,开展可行性研究,起草战略合作协议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河北大学合同审核审批表》,一并提交发展规划处审核。

(二)发展规划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资质、协议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三)发展规划处将审核通过的战略合作协议文本提交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最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战略合作协议文本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对接部门应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对协议进行修改,并重新提请审核。协议文本通过审核但在签订前有变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五章 协议的签

第十六条 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工作由相应的对接部门具体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  战略合作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主管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八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学院、中心等不可以自身二级单位名义直接对外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学校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由签订协议的部门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对接部门应在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须由校方留存的协议原本提交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六章 协议的管理与落实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实施的督办工作,定期组织协议落实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建立对接合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按计划推进合作工作,确保协议落实落地。牵头承办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承办部门共同推进协议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战略合作协议履行中如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必须及时请示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正式文件、信函通知后,应及时请示发展规划处,并参照协议审批与签订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采用原协议约定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答复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作出。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变更、终止或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协议主体或内容变更,应征得协议各方书面同意;

(二)协议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协议应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应参照协议审批流程逐级报批;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战略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合作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对于未能协商一致、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根据相关意见推进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的情况,或因协议履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协议的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登记台账,对协议各项情况进行记载和跟踪,并按年度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战略合作协议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协议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协议落实工作中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定期报发展规划处审,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本、审批表、与协议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协议履行材料、协议涉诉材料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规划处     

2022年3月7日